《中國金融》|征信體系共性與個性比較
2017-01-13 來源: 《中國金融》 瀏覽量:本網訊:當前我國市場上,征信很熱,也很亂。根本原因是,認識模糊,業態模糊,進而給少數不法分子提供了亂中牟利的機會。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監管、規范發展,是我國征信業面臨的共同選擇。
構建多層次全覆蓋的征信體系
十多年前,人民銀行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建成了我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在國務院發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中,這個征信系統被定位為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維這個基礎數據庫的實體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目前接入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機構,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還有部分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基本做到了在全國范圍內持牌金融機構放貸業務的全覆蓋。如今,在全球19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征信制度,但能做到在一個經濟體范圍內對持牌金融機構放貸業務全覆蓋的征信系統,只有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征信機構。這對于全面掌控債務人的負債總水平,進而全面判斷其負債能力和償債能力,至關重要。這是一個很了不起的征信系統,已為國際同行所仰慕。在一次會議中,成都銀行行長王暉曾經引以為豪地表示:“我們與在蜀的一些著名外資銀行同行交流中發現,他們非常羨慕我國的征信系統。說他們國家雖然發達,但沒有一個征信系統能做到全覆蓋,很難完整地了解一個客戶的負債總水平?!比嗣胥y行征信中心運維的征信系統,無疑是我國征信體系的主流,因為我國企業負債的80%,、個人負債的85%為持牌金融機構所掌握。
但也要看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深化,在持牌金融機構之外,一些準金融活動或類金融活動,也形成企業和個人的負債,并對經濟金融發展形成重大影響?,F階段,這些類金融活動形成的負債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在持牌金融機構這類特殊金融企業之外,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貨幣資金借貸和賒銷;另一類是企業和個人在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形成的負債,如欠稅(公民納稅義務)、欠費(社會保障繳費義務)、欠款(執行行政處罰和法院判決義務)等,這相當于當事人通過非正常途徑,享受了國家和法律關系對手方提供的信用支持。為了防止信用違約風險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轉移,征信體制的內在要求又需要盡快做到征信全市場全覆蓋。然而,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核算基礎、管理體制、技術能力、隊伍素質等眾多因素的制約,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業務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都難以對持牌金融機構以外的債務人負債信息做到全覆蓋。這就客觀上要求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之外,再培育一些社會征信機構,主要在持牌金融機構之外,采集債務人的信用信息提供征信服務,實現與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錯位發展、功能互補。只有形成這樣一個完整的征信體系,才能滿足社會全方位、多層次、多元化的征信需求。
須清醒地認識到,根據中國實際培育社會征信機構,不是要簡單地復制一個或數個征信機構,來與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競爭,甚至通過競爭形成替代關系;而是要使這些不同功能定位的征信機構形成互補關系,以避免征信體系的無序發展造成金融的混亂。
但遺憾的是,長期以來,人們對于社會征信機構的定位及其與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市場關系、互聯網大數據服務與征信的關系等問題認識模糊,利己借鑒,泛化神化,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從經濟學原理和全球征信實踐經驗上,對我國征信體系建設進行科學的分析和有效的規劃。
征信體系的共性
誠實守信,是全人類公共認可的價值觀,也是信用體系建設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不同國家的征信體制,也有許多共同點,值得認真總結借鑒。
★ 征信的基本功能是維持良好的信用狀態促進借貸
借貸關系是基本的金融關系。借貸能否順利進行,取決于借貸雙方——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取向是否能達到彼此能接受的平衡狀態。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說過,“一個有良好信用的人”借貸形成的利率構成市場利率。在討論殖民政策時,他以當時西班牙和葡萄牙在美洲的殖民地為例,一針見血地指出:不規則的司法制度保護有錢有勢的債務人,往往帶來債權人的破產,結果帶來其殖民地衰落。而在當時的英國,由法院對債權債務糾紛進行判決的制度逐步形成。凱恩斯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中也指出,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好壞,決定借貸活動能否順利進行。怎樣讓借款人成為“一個有良好信用的人”并保持良好的信用狀態呢?從內因來講,決定于借款人的誠信意識;從外因來講,決定于有無征信制度的全面約束。這已成市場經濟下的一個規律,國內外的市場和政府監管實踐無一例外。
正因為如此,征信體系已成為現代金融體系的基石,征信信息系統是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征信機構是一種特殊的金融機構。世界銀行在對成員國進行金融穩定評估(FSAP)時,將征信體系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同等對待??梢哉f,有無健全的征信體系,是市場經濟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
★ 征信的基本理念是共享債務人的信息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在借貸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名義上的平等往往掩蓋事實上的不平等。借貸關系產生前,債務人的壓力大于債權人;借貸關系形成后,債務人的壓力遠遠小于債權人。由于債務人的流動性往往大于債權人,債務人可以跨銀行、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負債,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一對一”的關系少見而“一對多”的關系常見,所以債務人的負債總水平不僅決定其有無償債能力,而且也難以被一個特定的債權人所完全掌握。在這種情況下,不同的債權人聯合起來,貢獻并共享各自所掌握的債務人的負債信息,共同防范債務人信用違約風險,就成為必然選擇。這種分析,是歷史的和邏輯的統一。當今世界各國的征信制度,無一不是根據這個理念發展起來的。
從這個理念出發,我們不難看出,征信是一種信息服務,但并不是一切信息服務活動都是征信。共享債務人的債務信息并據此判斷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應該是貫穿征信的邏輯主線,這也從根本上決定了征信的邊界。根據征信的這種內在屬性,一個完整的征信體系應該是對債務人信息的全覆蓋,而不管該債務人在哪個行業或哪個領域活動。所以,不存在所謂的行業征信,也不存在金融征信與非金融征信之分。若實際存在這種區分的話,則要么是對征信的誤解,要么是對征信的誤用。
★ 征信監管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信息主體的權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息不僅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且還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因為利用信息能營銷、能管理、能變現,并轉化為財富。在征信制度下,企業和個人作為債務人讓渡其信息給征信機構,以便于放貸人通過征信機構共享其信息。
但為了防止征信機構和放貸人利用信息進行歧視安排或要挾債務人,客觀需要在信息采集、加工處理、保存和使用諸環節,對債務人進行法律保護。在實踐中,這種保護的方式體現為債務人有知情權、同意權、糾錯權和退出權,這些權利大多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確認,并通過政府監管加以落實。通行的做法是:在信息的采集環節需要告知;在信息的使用環節需要授權;在信息的采集、加工處理和保存環節需要有異議處理機制;同時針對上述三環節,需要有投訴查處機制和訴訟保障。征信機構的信息來源渠道和信息使用渠道必須清晰,可追溯、可異議、可糾錯。
在征信制度下,一個經濟體內所有的放貸人作為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海量的企業和個人作為信息主體,均會不同程度地形成對征信機構的依賴,所以,根據維護信息主體權益這個理念,政府對征信機構的監管,一般要嚴于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征信機構對金融體系的影響,要遠遠大于一個金融機構對金融體系的影響。金融機構之間可以進行同質競爭,征信機構由于信息集中具有自然壟斷的特性,先入為主,后入難超,彼此之間不具有進行同質競爭的市場基礎,只有錯位互補發展的內在要求。這樣,一個經濟體內,同類征信機構不可能太多。若存在同類征信機構太多的局面,則征信機構之間,要么降低服務質量惡性競爭,要么絕大多數機構無業務或業務不飽滿。這就是征信機構不同于一般金融機構的特殊性所在。社會上流傳的那些“征信是有巨大市場價值的藍海、投入大資本可在其中賺大錢”言論,不過是“無知者無畏”的幻想而已。
★ 通過獨立性要求防止利益沖突
無論是市場主體的要求還是政府監管的要求,堅持獨立第三方征信,有效防范征信活動中的利益沖突,是國際公認的征信準則。這里的第三方,是指信用交易雙方之外的那一方。獨立第三方,其獨立性是相對債權人和債務人而言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業務上獨立,即作為一個獨立第三方的征信機構,不能從事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質的業務。世界銀行通過對全球征信國家進行研究后得出結論,國際上沒有任何一個征信機構,是由某一個金融機構或某一個企業集團單獨發起成立的。二是公司治理結構上獨立,即征信機構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與其發起人和股東在股權結構、人事安排、財務核算和經營決策上必須獨立,防止個別大股東對征信機構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干擾和控制。三是關聯關系上獨立,即征信機構董、監、高等主要負責人,與該征信機構的發起人、大股東、主要信息提供者和主要信息使用者之間,通過穿透到自然人的方式,不存在委派或指派的關系。這樣可以保證征信機構董事、監事、高管等團隊的專業性,以確保專業人來干專業事。
征信體系的個性
由于歷史、習慣、體制和監管理念上的差別,不同經濟體的征信體系在發展過程中,具有不同的路徑選擇,可以說是“條條道路通羅馬”。
★ 征信機構成長的路徑差異
各國征信機構的成長方式,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歷史選擇。從實際需要出發,是進行這種選擇的基本導標。英國和美國在100多年前就出現征信機構,是當時市場自發催生的結果。從分散的自發性成長,發展到一定階段后進行兼并整合,是英美征信機構的基本成長路徑。時至今日,在英國和美國,尚沒有一個征信機構能做到在全國范圍內,對放貸人全覆蓋。要全面判斷一個債務人的負債水平,往往需要從不同征信機構中獲取當事人的多份信用報告,然后加以綜合對比研判。這是一種專業性極強的復雜工作,是一般信息使用者難以勝任的。所以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在人們反思危機的原因時,終于認識到:不能全面掌握債務人的總體負債水平,是美國征信體系長期存在的一個致命軟肋。
在20世紀中期,歐洲大陸國家依托中央銀行先后建立銀行信貸登記系統,有人稱這種登記系統為公共征信機構。歐洲大陸的這種信貸登記系統有一個共同點,即只采集一定貸款金額以上的信貸數據,且不同國家登記的起點金額也不一樣。由于起點金額以下的信貸數據不納入中央銀行的統一信貸登記系統,所以一些私營公司便拾遺補缺,向放貸人采集中央銀行登記起點金額以下的信貸數據,為放貸人提供服務,并獲得了市場成功。這樣就形成了公共征信機構與私營征信機構并存的局面。當今拉美國家的征信機構,許多屬于中央銀行組建的信貸登記系統或支票違約登記系統。在亞洲的日本、柬埔寨以及中國香港,由銀行機構共同參與以會員制的方式組建獨立運行的征信機構,也取得了良好的市場效果。
總而言之,各國征信機構到底是采取國營、私營、公私合營還是會員制,并無定規。唯一的經驗就是從本國實際出發,針對自身的市場特點進行選擇。
★ 征信機構信息采集的類別差異
征信機構采集債務人的信息,最初大多只采集其負面信息(negative information),后來過渡到既采集負面信息也采集正面信息(positive information)。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征信機構對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均予以采集。但也有少數國家規定征信機構只能采集正面信息或者只能采集負面信息。
在允許采集正面信息的法治環境下,是否正面信息采集得越多越好呢?也不是。歐美國家根據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信息共享須遵循“最低”和“適用”兩原則,包括征信機構在內的任何機構,不能無限地采集個人信息。
★ 征信系統派生功能上的差異
征信系統的基本功能是防范信用違約風險,但利用征信信息還可派生出眾多功能,如市場營銷、聯合獎懲以及其他社會管理等。征信信息到底是有限使用,還是無限使用,不同國家的法治要求也不完全一樣。
綜上所述,征信體系沒有國際最佳模式,只有適合自身實際的,才是最好的。
責任編輯 任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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